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乐天堂fun    发布时间:2025-04-21 13: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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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原审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喜马拉雅公司、原审被告喜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雅丹被上诉人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马拉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优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同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不能存在两个授权链条被上诉人优酷公司一审中两次开庭所提交的权属证据出现重大变更内容前后矛盾已表明其未获得线b;即使根据被上诉人第二次提交的权属证据《圆桌派第四季》上线c;并不在证据所涉协议合作期间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有权就《圆桌派第四季》主张权利在被上诉人提供两份相反权属证据的情况下其未提供合同履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证明系按照何协议履行。2.被上诉人发现用户侵犯权利的行为后未向上诉人发送侵权通知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理由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上诉人未对用户上传内容做主动推荐或编辑用户位于推荐页面的内容系基于计算机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属于机器被动推送并非上诉人主动安排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知晓每一用户的个性化推荐内容无法发现侵权内容存在上诉人也未依靠侵权内容吸引客户、赚取流量。4.涉案节目播出时不具有知名度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及被上诉人取证时涉案作品亦未处于热播期一审法院凭借庭审时《圆桌派》系列节目的知名度认定涉案作品知名度不当涉案侵权事实具有隐蔽性无论从专辑名称还是专辑内容音频名称均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5.上诉人未从用户侵犯权利的行为中获益一审法院仅凭一般性VIP服务费就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获利不当被上诉人节目为视频节目而上诉人用户上传的内容为音频节目且相关音频均为切片、时长较短对被上诉人权利内容影响有限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优酷公司辩称1.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优酷公司收购因此部分协议存在两者主体混同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履行需要的确存在部分内容调整合同项下节目亦已在优酷平台播出优酷公司一审中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2.喜马拉雅公司对于涉案音频进行了设置、推荐一审法院判决喜马拉雅公司构成侵权合法有据。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优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立马停止提供视听作品《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2.判令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4万元合理开支具体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万元。一审审理中优酷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2016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甲方与北京B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该协议1.2条约定关于上述节目《圆桌派》的合作方式仍适用《土豆与看理想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负责节目在网络站点平台或其他传播平台上的播出、发行和推广乙方负责节目的策划、拍摄、制作。协议6.3条约定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由甲方独占性享有。2016年9月27日上述案外人签订补充协议A公司将节目署名权授予A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公司曾用企业名。之后A公司又向优酷公司出具授权将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独家授予优酷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

  经播放涉案节目片头显示“优酷出品”“圆桌派第三季”或“优酷出品”“圆桌派第四季”片尾均出现“联合出品北京B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季共24期每期节目时长约50多分钟。第四季共29期每期节目时长约1小时左右。优酷公司的“优酷网”上就涉案节目显示如下信息“圆桌派第三季独播”24期全主持人窦某类型社会/谈线a;《圆桌派》是一档下饭的聊天文化类节目由著名媒体人、文化名嘴窦某携手优酷、“看理想”倾力打造。不设剧本即兴某平等视角智慧分享。一期一个引发思考的线c;交流价值观点、碰撞思想火花等。剧集列表显示第一期节目的首次播出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最后一期节目的首次播放时间为同年4月27日。“圆桌派第四季独播”29期全评分8.9别的信息同上。剧集列表显示第一期节目的首次播出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最后一期节目的首次播放时间为同年9月26日。目前在“优酷”平台上涉案节目均可免费在线观看。

  根据豆瓣电影网显示《圆桌派第三季2018》的评分为9.1共38516人评价截止优酷公司截屏时获奖情况第5届豆瓣电影年度榜单最受关注的大陆网络综艺提名。《圆桌派第四季2019》的评分为8.6共29592人评价截止优酷公司截屏时。搜狐网2017年1月20日相关报道显示“《圆桌派》自2016年10月28日上线c;三个月内创下互联网文化类节目的播放记录。24期节目播放量破一亿多次上榜微博线c;并入选豆瓣年度热门网络综艺榜是TOP10中唯一一档文化类节目。截止目前《圆桌派》播放量已破1亿弹幕6万多条是全网文化类节目中弹幕数最多节目。”百度网“百家号”2021年11月29日相关报道显示“2016年10月《圆桌派》在优酷上线c;节目一经播出便获得一致好评。此后《圆桌派》的影响力和好评度节节高升第二季豆瓣评分高达9.2分。今年的第五季节目预告片播出即有10万余位观众预约目前豆瓣评分保持在9.0热度与好评不减。从2016年到2021年《圆桌派》已经不仅仅是一档聊天类文化节目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化品牌许多嘉宾也通过节目得到了全方位的展示从而进一步被观众所熟悉、喜爱。”

  2020年12月10日优酷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公证。次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优酷公司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

  2.下载涉案软件后安装进入“服务条款和隐私保护提示”界面分别点击“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浏览相关联的内容。其中《喜马拉雅用户服务协议》2020V12第二点“协议的接受与变更”中显示“当您开始使用喜马拉雅平台服务或注册用户的将视为您签署了本协议表明您自愿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的约束本协议将构成您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喜马拉雅平台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第九点“知识产权归属与授权”中显示“除非喜马拉雅公司收到相反通知喜马拉雅公司将用户视为其在平台上载或发布的内容版权所有人。用户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网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内容的著作财产权无偿授权给喜马拉雅公司及A公司使用。”协议第十点“免责声明”中显示“喜马拉雅公司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协议第十二点“侵权投诉”显示“任何第三方认为平台所涉及的作品等如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平台提交书面通知。”协议第十五点“法律适用、管辖和其他”显示平台收件地址、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及联系邮箱并有“【审慎提醒】如您使用喜马拉雅平台或进行用户注册将视为您已同意前述服务协议该等条款将立即生效并构成您和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经营的平台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喜马拉雅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版本更新日期2020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7日其中引言部分“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及A公司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喜马拉雅’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服务的用户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在“基本账户创建”显示“成为平台会员需要出示手机号码并创建用户名您使用第三方平台的账号微博、微信、QQ等登录时如果您决定绑定喜马拉雅账号经过您的账号绑定授权第三方平台会同步一部分信息给我方”“如果您选择上传视频或照片等除创建和注册账户外可能还需要出示如下信息必要的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和被人同框的照片。如拒绝提供平台有权临时关闭该用户的上传需求。上述信息为您在我方平台上传、发布音频、视频、信息所必须。如您无需在我方平台上传或发布可无需提供上述信息。”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后输入手机号及验证码登录。取证中显示登录账号名称“楠孩_et”及“会员已过期880天续费立享VIP特权”的信息。

  3.在涉案软件首页的“推荐”版块中在“精品”栏目中显示涉案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进入该专辑显示专辑播放总量130.7万订阅2.9万评分8.8。点击专辑标题下方的“厨子哥哥”显示主播介绍“厨子哥哥”LV9已被5.1万人关注。点击该主播名下的“全部专辑”选择其中的“圆桌π陪你聊人生”显示专辑共有35集。全选35个音频进行播放其中播放音频“35许某梨园弟子挨打和做偶像挨打这是两码事”该音频的播放量为4.1万在该条音频下方的评论中还出现“厨子哥哥主播”对网友评论的回复“关注厨子订阅号收听更多完整内容”及“关注VX【厨子圆桌汇】收听更多完整内容”。部分网友评论“圆桌派每集不落的看了无数遍更新太慢”。随后依次显示连续编号34到1并加文字标题的音频上传时间均在2020年4月播放量均在3万至5万次左右。点击界面上的下载符号进入“批量下载”页面选择下载上述所有音频出现“选择下载音质”界面点击“超高音质”右侧标注VIP标识下方显示“会员畅享超高音质”出现“我的VIP会员”界面浏览该界面显示“VIP会员套餐连续包月18元或169元/年等”。重新选择“高清音质”下载页面显示“已进入下载队列”。在上述专辑中依次播放所有音频均可播放。

  4.返回主播为“厨子哥哥”名下的“全部专辑”点击其中的“肆人行与窦某围桌闲聊”该专辑显示播放总量23.1万订阅2728共24集。下方依次为连续编号24至编号1加文字标题的音频显示上传时间均在2020年3月每个音频的播放量大致在9000余次至1万多次。点击下载进入“批量下载”界面全部选择上述24个音频下载结束后拖动播放所有音频均可播放。

  5.返回至涉案软件首页的“推荐”界面在“精品”栏目中还出现涉案音频专辑“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点击该专辑进入相关页面最上方标题的左侧下方显示播放总量128.9万评分9.6NO.90人文热播榜订阅2.2万共27集。下方标注“厨子圆桌汇”。点击后显示主播“厨子圆桌汇”LV7“喜马认证人文频道月度优质主播”“中国北京市东城区”2.3万粉丝。返回该专辑页面显示连续编号27至1并加文字的标题的音频每个音频播放次数在1万多次到4万多次不等上传时间在2020年9月至优酷公司取证之日的15天前。点击下载符号进入“批量下载”界面全部选择上述27个音频下载结束后拖动播放所有音频均可播放。

  经比对双方确认“喜马拉雅”APP上的涉案内容均系音频与优酷公司所主张节目中的声音内容一致。关于涉案音频的相应时长以及与优酷公司本案所主张节目的对应关系双方确认如下表所示

  15陈晓卿东方人和西方人对肉质的理解是不一样的0:05:09

  23武志红比起强制性教育小孩在原生家庭里更需要鼓励与民主0:10:22

  40李玫瑾说“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多半是女性过于依赖对方不够独立0:08:43

  41窦某说北野武离婚后净身出户他是一个彻底活开了的人0:06:58圆桌派第四季第13期日本从北野武离婚探日本文化

  46陈坤说假装的爱到最后的爱越老的爱越单一0:02:40

  74所谓的“成功学”对人的成长线圆桌派第三季第3期渣男如何一眼识别渣男

  根据“企查查”软件显示喜大企业具有多款标注“喜马拉雅”名称的软件著作权并注册了多个“喜马拉雅”抬头的微信公众号。优酷公司确认在发现涉案节目内容后未向“喜马拉雅”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优酷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未提交相关的支付凭证。喜马拉雅公司称涉案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均系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于2022年7月删除。《肆人行与窦某围桌畅聊》的具体下线时间无法查明应系上传者自行删除。优酷公司确认于2022年8月16日庭前会议之前查询时已无上述涉案音频专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之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优酷公司主张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虽然发生于2021年6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前但根据喜马拉雅公司自认部分涉案行为已持续至2021年6月1日之后部分涉案行为无证据证明具体停止时间优酷公司均确认于2022年8月停止。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2021年6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各方的诉辩称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优酷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喜马拉雅公司及喜大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构成侵权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是能够得到支持。

  相关证据显示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的主要内容为每期节目由主持人及被邀请的嘉宾根据当期设置的线c;不设剧本地即兴发表个人意见借此引发相关公众对该话题的思考与共鸣。虽然每期节目都包含了主持人与嘉宾的即兴演说和对线c;但从节目总的来看包括当期话题的选择和场景的布置、拍摄时镜头的运用切换以及后期对节目各种元素的整合和剪辑均体现出制作者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的智力创作达到了我国著作权法上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形式上属于受其保护的视听作品。根据我们国家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即除影视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当作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优酷企业来提供了涉案视听作品的制作协议、授权书及播放片尾截图等上述证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在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优酷公司经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作品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优酷公司主张喜马拉雅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但如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直接侵权喜马拉雅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经营者对侵权内容做了编辑、推荐也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从优酷公司公证取证的涉案“喜马拉雅”软件对外展示的有关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喜马拉雅”平台在提供涉案音频时显示的主播信息及喜马拉雅公司提供的上传者的身份信息可以证明喜马拉雅公司是“喜马拉雅”平台的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由其两名网络用户上传而非喜马拉雅公司直接提供故其不构成直接侵权。

  现喜马拉雅公司的网络用户未经优酷公司许可擅自向其他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更好的提供涉案作品中的音频内容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已构成对优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犯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因此喜马拉雅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需要判断其在本案中有没有过错其过错内容有对网络用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一审法院从以下方面做分析1.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作品主要系一档脱口秀节目即每期设置一个社会关注的线c;邀请几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与主持人“文化名嘴”窦某一起即兴讨论发表意见引发观众的思考和共鸣。因主持人和受邀嘉宾的知名度较高所讨论的也是当下的热门线c;且节目制作较为精良内容上具有一定深度从2016年圆桌派第一季上线至今已连续推出五季在访谈类节目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尤其是每一季节目都统一冠以《圆桌派》因此“圆桌派”作为该系列节目的节目名称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2.喜马拉雅公司对部分侵权内容存在设置行为。根据本案公证所示涉案三个侵权音频专辑中的“圆桌π陪你聊人生”及“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均位于“喜马拉雅”软件首页“推荐”版块中的“精品”栏目中且专辑“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中还显示“NO.90人文热播榜”的排名显然是喜马拉雅公司主动对以上两个涉案专辑进行了推荐和设置不论其实际是通过纯粹的人工操作还是基于平台大数据的算法结果该两个侵权音频专辑客观上均位于喜马拉雅公司作为本案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明显感知的位置。3.本案部分侵犯权利的行为较为显著。首先涉案侵权音频中有两个是以“圆桌π”命名即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及“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其中“π”和“派”的发音一致。其次上述专辑分别在2020年4月及同年9月上传后至优酷公司同年12月取证之时在较短时间内的播放量均累计超过百万次专辑中的每个音频播放量平均亦有几万次专辑评分也较高涉案平台也将该两个专辑置于首页“推荐”版块中的“精品”栏目显然已成为平台上的热播专辑。再次按照一般常识《圆桌派》作为一档热门节目权利方几乎不可能会授权个人用户上传其作品的音频部分在其他平台上播放。因此有关用户上传上述涉案音频专辑的行为属于较为显著的侵犯权利的行为。4.喜马拉雅公司应对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公证显示优酷公司使用了非VIP账户对涉案音频进行了播放和下载但在下载选择时如要选择“超高音质”的音频则需要付费成为VIP用户。因此当部分喜欢涉案音频内容又希望获得高超音质感受的听众将会为此支付费用喜马拉雅公司也将因此获利。此外网络时代的发展对于网络站点平台而言优秀品质的内容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不仅是依靠节目所收取的费用更包括因这一些内容为网络站点平台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正如涉案音频“圆桌π陪你聊人生”及“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截止公证时其累计播放量均突破百万次作为平台经营方的喜马拉雅公司也势必能从中赚取可观的流量属于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范畴。因此喜马拉雅公司在本案中应对涉案网络用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喜马拉雅公司对其网络用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构成应知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后果的产生反而在经营涉案平台时采取推荐并置于“精品”栏目的设置行为客观上使相关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得侵权内容为涉案网络用户传播侵权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及“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就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而就优酷公司主张的侵权音频“肆人行与窦某围桌畅聊”而言按照上文论述该专辑名称并未设置成《圆桌派》或《圆桌π》优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喜马拉雅公司将该专辑音频也置于首页推荐版块的精品栏目中或存在别的的推荐、设置行为该专辑实际系在上传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的上传者名下的全部专辑中找到经优酷公司比对内容后才确定系侵权音频因此本身不有着非常明显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外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喜马拉雅公司作为平台方并不因未对该音频专辑内容做主动审查而具有过错。尤其是优酷公司在发现相关侵犯权利的行为后未向“喜马拉雅”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这进一步加大了喜马拉雅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海量音频资源中发现该部分侵权内容的难度故其对该部分内容不构成明知或应知。现喜马拉雅公司陈述在获悉诉讼后对涉案音频内容做查找发现已无涉案音频内容优酷公司亦确认在2022年8月庭前会议前涉案平台上确实已无相关音频内容。因此喜马拉雅公司对网络用户传播侵权音频《肆人行与窦某围桌畅聊》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喜大公司系涉案“喜马拉雅”软件的开发者其名下也登记了多个与“喜马拉雅”有关的软件著作权和微信公众号根据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的主体登记信息及自认双方系关联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关联公司并不等同于涉案“喜马拉雅”平台的共同经营者。根据优酷公司的公证取证“喜马拉雅”平台展示的网络服务协议清楚地写明了由喜马拉雅公司经营并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方此与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的陈述一致。现优酷公司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喜大公司实际参与经营涉案“喜马拉雅”平台故对优酷公司关于喜大公司在本案同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喜马拉雅公司对其网络用户传播侵权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及“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优酷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现优酷公司申请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予以准许。就优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优酷公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及喜马拉雅公司的违法来得到的其也未举证涉案作品对外授权而获得的许可费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主要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知名度、公证显示的侵权音频上传之日已过热播期以及喜马拉雅公司的主观过错、其系帮助侵权、侵犯权利的行为对于网络用户所实施的直接侵犯权利的行为所起的帮助作用大小、侵权维持的时间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此外本案中对于具体经济损失的确定还需要非常考虑以下因素优酷公司虽然取证了86个音频但应排除其中音频专辑《肆人行与窦某围桌畅聊》涉及的24个音频涉案平台上系视听作品的音频部分而非全部内容取证的每个音频时长较短需合并后相当于优酷公司所主张的一期节目的部分内容具体为音频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涉及权利作品《圆桌派第三季》第17期的部分内容及《圆桌派第四季》第7、16、22、25期的大部分内容及该季第3、17、19期的部分内容。音频专辑“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涉及权利作品《圆桌派第三季》第1、3、9、13期的大部分内容及该季第5、6、10、12、24期的部分内容此外还需指出优酷公司在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后未及时通知平台方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持续发生及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喜马拉雅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相关的经济损失为12万元。此外喜马拉雅公司还应承担优酷公司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优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虽然均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但取证事实客观存在代理律师也参与了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亦将综合考虑案件的真实的情况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喜马拉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1万元两项合计13万元二、驳回优酷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优酷公司负担4,860元喜马拉雅公司负担7,34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喜马拉雅APP《隐私信息保护政策》,系喜马拉雅公司与网络用户签署的协议旨在证明被上诉人公证保全的涉案音频系根据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结果上诉人并不存在设置、推荐行为亦不知晓涉案侵权音频的存在2.喜马拉雅APP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公示情况,系用户登录喜马拉雅APP后的部分操作页面截图旨在证明被上诉人公证保全的涉案音频系根据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结果上诉人并不存在设置、推荐行为亦不知晓涉案侵权音频的存在3.专辑下架后台截图旨在证明上诉人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下架了侵权音频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认可证据1的线的线均不能证明公证保全的涉案音频系根据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结果不认可证据3的线c;认可一审判决对于下架时间的认定。原审被告喜大公司对前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公证视频中已经涉及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重复采纳证据2虽系目前用户登录喜马拉雅APP后的操作页面但与证据1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相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证据3与上诉人一审中关于下架时间的陈述相符在被上诉人对一审相关事实认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关于《圆桌派第三季》优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权属证据系涉案节目片尾截图和《及后续节目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系由优酷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鉴于”部分记载1、甲乙双方已于2014年11月28日签署了《土豆与看理想合作框架协议》。2、甲乙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署了《优酷土豆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及后续签署了《圆桌武侠派》《圆桌女生派》等与节目《圆桌派》第一季至第四季等系列节目以下简称“圆桌派系列节目”相关的一系列协议以下合称“圆桌派原协议”。双方订立的补充约定涉及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乙方同意“圆桌派系列节目”节目的所有节目名称、节目logo的商标权、美术作品版权等全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项下的申请权及相关权益归甲方独享。另外乙方仍按照原协议享有的“圆桌派系列节目”的其他权益约定不变。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使用“圆桌派系列节目”节目的节目名称、节目Logo用于其他相关节目的制作、商业开发及传播而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且由此产生的新节目权益和权利与乙方无关。

  关于《圆桌派第四季》优酷公司起诉时提交的权属证据系涉案节目片尾截图和授权书。授权书系由C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C公司将《圆桌派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与行使该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复制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独家授权许可优酷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节目上线之后两年。

  此后优酷公司变更本案权属证据为涉案节目片尾截图、《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之补充协议》、A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1.2020年11月更新生效版的《隐私信息保护政策》项下“喜马拉雅公司如何收集您的个人隐私信息”部分中记载四为您提供内容推荐展示。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内容推荐展示对搜索出来的结果来优化了解产品对不同硬件设备适配性、确保操作环境安全、识别账号异常状态用途我们会收集关于您对我们产品或服务使用方式的信息并将这一些信息进行关联这一些信息包括1.设备信息。2.日志信息。当您使用我们的网站或客户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有关网络日志保存。包括您的搜索和浏览记录、关注、播放记录、访问量、播放时长、IP地址、WIFI网络、电信运营商网络、使用的语言、询问日期和时间。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符合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务我们会根据您的设备信息和服务日志信息提取您的偏好特征并基于特征标签产出间接人群画像用于展示、推送信息和可能的商业广告。我们努力保障您的浏览体验。如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个性化服务您可通过“账号-设置-隐私-个性化服务”自主选择关闭。

  2.在涉案软件首页的“推荐”版块“精品”栏目下还涉及“晓说文化”“马东的职场B计划”等音频专辑。进入“圆桌π陪你聊人生”专辑专辑介绍部分记载不设剧本即兴某平等视角。《圆桌π》是众多“精神饥渴”文艺青年的食粮联合各界文化精英共同打造不设剧本即兴某平等视角智慧分享滋润人浮躁的灵魂。专辑标签涉及人文、文化、马未都等。专辑内共有35个音频倒序排列第一个音频系“35许某梨园弟子挨打和做偶像挨打这是两码事”公证播放前下方显示已播6%进入该音频播放页面还显示“听了本节目的人也在听”“文化马未都睿哲演讲”。进入“厨子哥哥”主播名下的另一音频专辑“三人行窦某和朋友们谈笑风声”公证播放前一条音频显示已播1%。进入“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专辑专辑介绍部分记载围桌闲谈博古通今。

  2022年7月8日一审法院向喜大公司送达本案诉讼材料。2022年8月16日庭前会议后一审法院根据优酷公司申请追加喜马拉雅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喜马拉雅企业来提供的后台截图显示2022年7月8日下架涉案“圆桌π窦某的四人行”专辑2022年7月20日下架涉案“圆桌π陪你聊人生”专辑。

  登录喜马拉雅APP在“我的”页面项下进入“设置”页面选择“个人隐私信息收集清单”选项显示已收集个人隐私信息清单包含用户基础信息、用户财产信息、用户使用的过程信息等。其中用户使用的过程信息包含近7天/近30天/近1年的用户收听时长和收听记录、搜索记录、分享行为数据、用户UGC内容、性别、年龄等信息使用目的、场景涉及首页推荐、个性化推送、内容推荐等。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构成侵权一审判赔金额是不是合理。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当作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A公司与C公司签署《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开展节目《圆桌派》的合作并对各自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进行了约定其中A公司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后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将协议项下的节目署名权授予被上诉人。A公司亦向被上诉人出具授权书将涉案节目《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许可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同时享有维权权利。据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经授权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两次权属证据相互矛盾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及后续节目补充协议》仅涉及“圆桌派系列节目”的所有节目名称、节目logo的商标权、美术作品版权等权利行使的约定与《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的内容并不矛盾结合A公司与优酷公司系属关联公司的事实被上诉人已就该两份协议主体矛盾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关于C公司向优酷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虽与前述证据存在矛盾但并不足以构成前述系列证据的相反证据上诉人据此认为被上诉人未获合法授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关于《圆桌派第四季》不在证据所涉协议合作期间内、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有权就《圆桌派第四季》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合作项下的节目名称为《圆桌派》主持人为窦某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为第一期合作周期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为第二期合作周期第一期合作周期内上线c;第二期合作周期内上线集。在案证据显示2016年10月第一季上线月第三季上线月第四季上线集。第一季至第四季的名称、主持人、上线时间、上线集数均与前述协议基本相符被上诉人据此主张前述四季均系《优酷土豆与看理想合作节目协议》项下合作内容并据此确定权利归属可予支持。上诉人仅以第四季上线时间晚于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就《圆桌派第四季》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两个音频专辑项下的音频内容与涉案权利作品《圆桌派第三季》《圆桌派第四季》中的音频一致可以认定上传相关音频的主播实施了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喜马拉雅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直接侵权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喜马拉雅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犯权利的行为。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前提是认定其存在明知或者应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及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对于网络用户在其网络站点平台上传的海量内容其主动审查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能力有限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并不具有主动审查义务“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起源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特殊规则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特殊形式构建了一种高度形式化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程序旨在合理分配侵权发现成本的基础上鼓励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网络侵权系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

  本案中被上诉人2020年12月10日进行侵权公证发现涉案侵权音频直至2022年5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前在长达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并未向上诉人发送过侵权通知亦无其他证据显示上诉人明知其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的平台中上传了涉案侵权音频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在收到一审法院诉讼材料后上诉人亦已在合理期限内删除了涉案音频专辑。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等帮助行为。

  应知系指虽不存在明知的证据但根据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存在。应知虽系主观过错认定范畴但其认定亦应遵循相应的客观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犯权利的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其他相关因素。本院据此对本案评述如下

  1.上诉人并未针对涉案侵权音频进行人工选择、编辑、修改、推荐。被上诉人公证保全视频显示喜马拉雅APP公示的《隐私信息保护政策》中明确平台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内容推荐展示自动收集用户的搜索和浏览记录、关注、播放记录、访问量、播放时长等信息作为有关网络日志保存并基于用户的设备信息和日志信息提取用户的偏好特征向用户更好的提供更便捷、更符合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务。在喜马拉雅APP的用户登录页面亦详细记载了已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清单用于首页推荐、个性化推送、内容推荐等使用目的。被上诉人公证保全视频还显示公证保全前已经使用同一账号登录喜马拉雅APP在线收听了涉案专辑“圆桌π陪你聊人生”以及案外专辑“三人行窦某和朋友们谈笑风声”项下的部分音频内容该些音频与涉案两个音频专辑属于同类音频。涉案两个音频专辑均位于首页推荐版块在该版块“精品”栏目下还涉及“晓说文化”“马东的职场B计划”等音频专辑与涉案音频专辑亦属同类音频。在涉案音频的播放页面还显示“听了本节目的人也在听”“文化马未都睿哲演讲”等信息。综合前述证据上诉人主张涉案两个音频专辑出现在首页推荐版块的精品栏目中属于平台基于大数据算法自动推荐产生可予支持。该大数据推荐系基于网络用户在一段时间内的搜索、浏览、关注等历史选择信息通过既定的算法规则来推送符合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信息。推荐过程涉及特征标签匹配不考虑内容的具体识别和判断推荐内容受用户历史选择情况、可选内容源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个性化推荐的特点对于不同用户的推荐内容亦存在一定的差异区别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对作品做出合理的选择、编辑、修改并统一向全用户进行推荐的行为。因此不能基于个性化推荐内容中涉及涉案音频即认定上诉人主动对涉案音频进行了设置行为。与之同理主播上传专辑时涉及人文、文化、历史等众多专辑标签的选择基于平台采用大数据算法推荐技术上诉人主张各标签热播榜的形成亦基于大数据算法规则可予支持。本院也注意到该些标签均系通用分类标签对于大数据形成的不断变动的榜单亦区别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榜单内容做人工选择。2.涉案侵权音频并不属于可以明显感知的侵权信息。本院注意到涉案权利作品系视听节目包括画面与音频的组合每期节目时长近1小时而侵权音频仅涉及权利作品中的音频部分且系不完整的切片分段音频表现为具有一个特定主题的几分钟音频其相较于权利作品本身增加了内容侵权识别的难度。其次涉案侵权音频专辑系以“圆桌π”命名与权利作品名称“圆桌派”存在文字差异由汉字到特殊数学符号的转变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增加了侵权识别的难度。相关专辑图片、简介亦均未涉及“圆桌派”文字也较难通过专辑标题、简介去识别是否属于侵权信息。再则在案证据显示被诉侵权音频处于公证登录账号的推荐页面鉴于大数据算法推荐具有个性化特点不同用户推荐页面并不相同并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音频处于涉案APP可以被平台经营者明显感知的位置。

  3.上诉人并未从侵权内容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更好的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别的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可见直接经济利益系指与特定作品存在直接联系的经济利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入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关联性。本案中涉案侵权音频可进行免费播放和下载仅涉及超高音质音频下载需付费成为VIP用户即超高音质下载系VIP用户享受的会员服务内容之一。该下载服务针对平台内的所有音频并非针对涉案侵权音频喜马拉雅APP内的音频数量众多VIP会员服务也不仅限于超高音质音频下载难以认定会员费收入系由涉案侵权音频带来或者涉案侵权音频的存在导致会员费收入的增加也即会员费收入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超高音质下载服务属于一般性服务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从涉案侵权音频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关于流量利益指基于流量访问而产生的传播利益系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而获得的商业利益与特定作品并无关联亦不能认定属于直接经济利益。

  4.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诉人未尽到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上诉人为其网络用户更好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就平台内容向其网络用户进行大数据算法推荐展示该推荐技术具有高度匹配客户的真实需求、降低信息搜索成本、提升使用者真实的体验、增加用户黏性的市场价值能为上诉人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然当推荐内容涉嫌著作权侵权时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亦存在着提高侵权传播效率、扩大侵权传播范围的风险上诉人是否因算法推荐技术的采用而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是不是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均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具体考量因素。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随着经营模式、信息管理能力、所属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应知的判断标准也应随之调整。对于算法推荐算法技术的基础是客观数学规律然具体算法推荐技术的设计和使用则因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个案反映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否属于应知亦应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算法推荐区别于人工推荐不能因算法推荐技术的使用而当然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管理能力的提高进而要求对所有推荐内容主动采取防范侵权的措施亦不能因算法推荐内容涉及侵权而当然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该内容的存在进而对该内容是否可能侵权作出判断。当然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并非一成不变可以也应当被一直在改进和完善。虽然并不要求采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采用之初同步采取对应的侵权预防的方法以避免对新技术发展苛以过高法律义务导致对于技术本身的实质否定评价但采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算法模型在特定算法推荐系统已经引发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尤其当算法推荐技术被用于存在较高著作权侵权风险内容的推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采取技术上可行的模型修正方式或者采取其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其平台因大数据算法推荐内容涉嫌侵权被诉至法院的第一起案件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个性化推送和通用榜单排序并无证据显示上诉人将该技术使用于存在较高著作权侵权风险内容的推送基于以上考量本案尚不能认定上诉人未尽到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

  本院也注意到本案证据并未涉及上诉人未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作出合理反应以及未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犯权利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故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上诉人应当知道其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的平台中上传了涉案侵权音频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综上在不能认定上诉人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情况下上诉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亦无需再对争议焦点三进行评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0元由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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